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现居住地同上。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瓮安县********后面自建房一楼门面内,以提供自动麻将机作为赌博工具,并按照每桌20元、40元、8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费用的方式开设赌场,共收取费用4万余元。2020年7月3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现场扣押自动麻将机9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发军
检察官助理 李杨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1张。
3.《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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