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叶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6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担任“阳光在线”百家乐网络赌博境内代理人,从上线洗码人林某甲(刑拘在逃)、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得百家乐代理号和赌博筹码后,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获利。其中,叶某某接受祁某某投注赌资五十六万余元、接受章某某投注赌资一百一十二万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三千余元。
二、被告人叶某某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叶某某接受境外缅甸“新百威”赌场“阿峰”、“钟平安”(身份信息不详)的邀请,伙同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没有使用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前往境外“新百威”赌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往来账目整理表、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手机截图、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担任百家乐网络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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