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现住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17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二联馨苑)其自己的家中多次通过网络百家乐赌博的形式,为赌客王某某、龚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账号,开设赌场进行非法牟利。
到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甲、戴某某、姜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家中以开设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的事实。
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与赌客张某甲等人结算赌资的情况。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到案的情况。
4.人口信息、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身份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娟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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