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6年5月30日被原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奉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游某某(已判决)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柬埔寨金边等地一方面与顾某某(已判决)协商,由提供贝贝游戏中心游戏币,由游某某等人予以销售,并按照顾某某占利润的55%、游某某等人占利润的45%比例分成,另一方面直接收购贝贝游戏中心游戏币,低买高卖,均通过纳斯达克QQ群交易平台将贝贝游戏中心游戏币出售给群内“银商”和赌博玩家,为方某某、吴某某、胡某某、邬某某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15年5月1日至8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于游某某,负责上述游戏币的买卖,期间游某某控制的用于游戏币交易的银行卡共支付资金人民币3亿余元,收取资金人民币4亿余元,叶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退回上述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015.12.17”专案涉案银行卡赌博资金情况分析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犯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敏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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