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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街道******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代理“建德麻将”网络赌博游戏,在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通过绑定其所有的邀请码发展会员,拉会员进微信群管理,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购买元宝开“房间”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从游戏公司获取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82346元。

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823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现金缴款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账单等;

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微信交易和银行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春

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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