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建德市**公司工程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号,现为建德市**街道**路**幢**。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叶某某成为“建德麻将”游戏平台二级代理,以名下绑定的会员充值获取平台返利,后升级成为一级代理。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叶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通过微信组建多个“建德麻将”微信群,召集并要求群内成员绑定其代理软件邀请码,通过“建德麻将”平台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对群成员及群内结算进行管理。至案发,被告人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09035元。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309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德麻将提现账单打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国银行客户留存联、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练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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