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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边锋快来台州麻将”APP系赌博网站,从其他人处接手微信赌博群并担任APP的代理,微信群被封后听从APP客服的建议在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闲聊群被封后听从APP客服的建议继续在默往APP建立赌博群,组织孔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赌博人员输入其提供的码买钻或者购买房卡后进入该APP,以“温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群里进行赌资结算或由叶某某代为转账进行结算,除此之外,被告人叶某某负责管理赌博人员,及时清退赖账的赌博人。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开设期间,群内成员有一百余人,较为活跃的赌博人员至少有二三十人。“边锋快来台州麻将”平台通过充钻或者购买房卡的形式至少获利人民币21.7余万元,被告人叶某某获利人民币14.9余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8月27日晚上在温岭市城东街道K歌之王KTV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泽国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的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叶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的资金流水账单、赌博人提供的赌博账号、充值记录、群主账号、赌博群的支付结算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孔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赌博人的支付宝流水账单光盘、叶某某名下银行卡流水账单光盘、叶某某微信、支付宝流水账单光盘、电子物证检验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某某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电子卷宗)。

3.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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