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委会**组,住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排**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某先后伙同罗某甲、罗某乙(均已判刑)在宁远县舜陵街道老木桥上面或老木桥旁边的泠江商业街1楼23号开设赌场。赌场以“大吃小”、“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合抽取20元至50元的“水子钱”。 被告人叶某某负责在赌场配摊子,赌场开设期间,共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202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宁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居住在宁远县**街道**村**排**巷**号。
2. 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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