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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惠安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从上线黄某某(已判决)处获取新世界(网址http//vx7.scy888.com)、万科(网址http//s71.scy888.com)、银海(网址http//cvt.ever666.com)3个“时时彩”赌博网站(3个网站系同一网站修改站名、网址)及时时彩总代理账号gjj1501(nan)(后变更为jhj1501(nan)),后发展了王某某(已判决)为下线代理,通过代理发展会员形式,组织他人进行时时彩网络赌博。经统计,自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上述总代理账户共接受下线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6910532元,通过退水、占成方式非法获利13183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曾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共计人民币2691053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1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春兴    

检察官助理  纪润慈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0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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