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缅甸国身份证号W0297********,佤族,小学文化,农民,缅甸国佤邦人,户籍所在地缅甸国第二特区佤邦勐冒县**区**乡**村,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乡**橡胶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叶某某担任上家“邦伞上家落落”和“越南上家GG”,的代理销售字花,其使用智能手机建立两个微信群(微信名“**字花2❤”和“**字花1倍35祝大家中中中”)后拉拢娜某某等多名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入群后通过微信将赌资私发至叶某某微信账户(微信名**头”,微信账号为****89),叶某某从赌资中提取百分之九的利润。经鉴定,叶某某担任代理销售字花涉及赌资共计314483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8303.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件照片7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查函、回函、声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及开户信息、冻结财产通知书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确认单、提取手机微信信息记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某、娜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体钧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4页,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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