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濂**壳餐厅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九江**公寓。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濂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网络赌博欠债,萌生抢劫想法。叶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濂溪区浔南理想家园小区门口美宜佳超市,拿出水果刀,胁迫店内收银员刘某某先交出手机、拉上窗帘、拔掉电话线,然后让刘某某从收银机内套取支付宝充值码(每张1000元)和微信找零码(每张99元),各套取3张后,因余额不足无法继续套取,其中一张支付宝充值码因打错无法充值。被告人叶某某此时觉得为此坐牢不划算,提出要归还,刘某某同意。叶某某遂将其中2张充值码充值到其支付宝账户内并提现,把微信找零码扫码提现,后再到银行ATM机内取出现金2297元归还给刘某某。
2020年3月13日早上,被告人叶某某在美宜佳超市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叶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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