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对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与林某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内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17192元并支付利息34784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吕某某对叶某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该判决于同年6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7月4日,林某某因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而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叶某某、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叶某某、吕某某未主动履行。同年8月1日,翔安法院查封被告人叶某某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房屋。同年10月12日,翔安法院执行人员到该房屋张贴公告,责令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于同年10月19日前腾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叶某某、吕某某仍拒不迁出。同年11月22日,翔安法院执行人员至该房屋强制开锁评估,强制换锁并张贴封条,因被告人吕某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执行人员同意由其暂时居住并将该房屋跃层钥匙交给吕某某。后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未经翔安法院同意私自更换防盗门锁,造成拟拍卖房屋无法看样。翔安法院多次通过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短信、电话等方式责令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履行腾房义务,该二人均不履行。2020年5月7日,该房屋拍卖成交。同年5月9日,翔安法院留置送达责令腾房通知书,责令该二人在同年5月13日前腾空搬出涉案房屋。同年6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吕某某才腾空该房屋,次日,翔安法院将该房屋交付给竞买人。同年6月9日,翔安法院扣划被告人吕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1460.61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厦门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执行笔录、公告、责令到场通知书、责令腾房通知书、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执行照片、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公证书、拍卖公告、法院执行款专用票据、海沧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函、证明、执行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叶某某及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执行录像等视听资料;
4.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朝馨
检察官助理林艳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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