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厦门**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拖欠该公司的28名工人工资达人民币207165元,并离开厦门市逃匿躲藏。2018年7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厦门**服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前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告人叶某某在期限内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叶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
2.私营公司基本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龙某某、廖某某等人的陈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自述书;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提供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207165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林楸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记账单65页、银行卡7张、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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