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6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甲在接手经营**健身房,注册改名为台州市**体育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陆续招聘何某某、董某某等24名员工至健身房上班。同年11月至2020年1月,叶某甲以各种理由拖欠部分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人民币133983元。后因疫情,叶某甲所经营的健身房一直未营业,对于员工工资一直拖欠未付。同年3月20日,何某某、俞某某、毛某甲等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控告。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4日向叶某甲发送短信且于台州市**体育有限公司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叶某甲拒不出面配合。同年4月1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再次向被告人叶某甲发送短信告知相应法律后果。被告人叶某甲逃匿至浙江省余姚市自己经营的拳击馆内,拒不出面。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浙江省余姚市其经营的拳击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叶某甲及其家属在多部门督促下陆续发放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52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花名册、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障缴纳凭证、短信通知记录、照片、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投诉登记表、工资表、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聊天截图、发还清单、押解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健身房资产转让协议书、预售卡活动进账表、台州银行转账凭证、付款回单、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俞某某、何某某、毛某乙、余某某、董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沈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计人民币133983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150676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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