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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公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0********,汉族,群众,个体劳动者,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03年注册成立**制衣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叶某某到任县开办制衣分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下半年,叶某某称其因偿还高利贷致使资金断链,拖欠108名工人工资款共计802811元。工人多次向其讨要工资,叶某某承诺2016年1月份结清所欠工资。但到期后,叶某某逃跑,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叶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3月7日17时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但叶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改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工人考勤、工资汇总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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