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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在佛山市**区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4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东莞市**镇**塘**巷**号注册成立东莞市**皮具加工厂。后因经营不善,叶某某从2013年6月份起,先后拖欠张某某等49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00136.8元。2013年9月30日,叶某某因无力发放上述员工工资即潜逃并失联。2013年10月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寮步分局向叶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叶某某于2013年10月5日9时前支付全厂员工工资。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寮步分局公告后,叶某某仍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4年4月25日,经协商由东莞市**皮具加工厂房东邓某某垫付49名员工的工资共计101146元。2019年2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广场一楼**铺处将叶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3月1日,叶某某家属替叶某某支付邓某某12万元作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拖欠的水电费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张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邓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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