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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4****,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承包油漆工程住泰兴市********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6月8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份,被告人叶某某承包泰兴市**镇**小镇油漆工程期间,先后拖欠顾某某、徐某某等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7070元。后被告人叶某某采用停用电话号码、逃匿的方式断绝与外界的联系,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16日依法向被告人叶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应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后,仍继续逃匿,后其于2020年6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莹

检察官助理:雍赵慧

2020年1118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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