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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一中附近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30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一中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覃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白色台菱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70元人民币。

3、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一中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覃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10元人民币。

4、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一中附近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覃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白色松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240元人民币。

5、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一中附近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覃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610元人民币;

6、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叶某某在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鱼峰路银泰城公交车站旁以55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李某某、覃某某盗窃所得的一辆红色五羊牌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130元人民币。2019年9月27日,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予以收购,电动车价值共计7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维治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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