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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魏某某等出售的电缆线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300元收购。经邳州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价格10894元。

2019年11月15日,邳州市公安局在徐州市贾汪区**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赃缴款回执等;

2.同案犯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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