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明知魏某某等出售的电缆线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8300元收购。经邳州市公安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价格10894元。
2019年11月15日,邳州市公安局在徐州市贾汪区**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赃缴款回执等;
2.同案犯李某某、魏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6.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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