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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5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2日、6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叶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名为“Shad********”的翻墙软件登录账户及密码,同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为yyl13********)向他人售卖“Shad********”翻墙软件服务器节点合计113次。2018年12月2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我市**镇**路**号**电脑科技行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被当场缴获其身上的两台iphone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3册。

3、视听光盘10张。

4、涉案手机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待法院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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