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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住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5月2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阳路东凤一村路段罗某某鞋面加工场门前,因被害人黄某某未将快递包裹派送到其指定的位置,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黄某某的鼻梁致其受伤,后被在场人员劝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叶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调解记录、刑事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0年5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 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5. 涉案物品: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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