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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弄**号,现住庆元县**村**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庆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26日庆元县公安局发现新的证据重新立案,2020年6月16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和被害人蔡某某系邻里关系,两家素有矛盾。2018年2月13日晚,蔡某某、叶某夫妇怀疑叶某某、吴某某夫妇将其家的鸡毒死,将死鸡扔到庆元县**街道**村**弄**号叶某某家厨房的锅里面。叶某某与吴某某到庆元县**街道**村**号蔡某某家门口与蔡某某、叶某夫妇发生争吵。叶某某与蔡某某相互推搡、扭打,致使蔡某某倒地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右额叶脑裂伤伴出血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枕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害人蔡某某的病历情况及CT检查情况、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吴某某、叶某、陈某某、叶某甲、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庆元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珍

检察官助理:胡芳琴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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