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7日、2017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车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区**路**KTV楼下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路边后,持刀、砖头等工具将杨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属重伤、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2017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叶某某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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