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汉族,广东省阳西县人,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村**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因其妻子阿*离家出走的事情到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的被害人张某某家里找张某某理论,两人发生争执打架,打架过程中张某某的右手手臂等处被叶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8000元给张某某,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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