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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16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刘庄子村姜老太卷饼店门口外的空地上,被告人叶某某与妻子张某甲因离婚一事发生争执,当时叶某某的母亲李某甲,张某甲的母亲田某某在现场。张某甲让其姐姐张某乙、外甥李某乙来到现场,后叶某某、李某甲与张某甲、李某乙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叶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甲面部,致张某甲右侧上颌骨额突、两侧鼻部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经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病历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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