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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园**路**廉租房小区停靠电动车时,因停入了被害人王某甲租用的停车位,引发王某甲质问,两人遂发生争吵。后王某甲驾驶电动车来到小区门口,叶某某又追赶过来,两人继续争吵。叶某某先捡起路边的一小木凳砸向王某甲,未砸中。王某甲又继续责骂叶某某,叶某某见状越过护栏冲向王某甲,王某甲立即从驾驶的电动车踏板处拿出一把U型锁。叶某某冲上来后用双手掐住王某甲脖子,并致使两人一起在拉扯中倒地。期间,王某甲手中的U型锁打到了叶某某的耳部。叶某某起身后夺过U型锁对着王某甲的身体殴打数下。王某甲又继续责骂了叶某某几句,叶某某上前用力推了王某甲一把,致使王某甲和自己的电动车一起倒在地上。随后,双方被各自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侧第7、8、9、10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受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周芷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92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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