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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弄**号**室。被告人叶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百元;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西中市27号如意棋牌室因打牌与被害人蒋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玻璃杯将蒋某某右额打伤。经鉴定,蒋某某的人体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害人蒋某某将被告人叶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对被害人所作的伤情鉴定;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弄**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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