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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04号 

被告人叶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住深圳市南山区**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叶强骑电动自行车和朋友行至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蓝月亮宾馆门口时,因交通问题与正在驾驶出租车经过的司机王某某发生口角,过程中叶强突然用拳头猛击坐在驾驶室的王某某面部两下后往车后跑走,王某某下车追赶,追至车后约10米处将准备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的叶强抱住。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将叶强带回派出所处理,后因王某某需要做司法鉴定便让叶强先行离开。2020年4月23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24日,公安人员在南山区**抓获被告人叶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强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出租车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被告人叶强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被害人王某某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关于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一案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叶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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