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发现王某某在自己承包的水塘电鱼,遂上前制止,并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综合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赔偿受害人王某某的损失人民币7.3万元,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孝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纠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联系电话:1342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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