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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镇。现住简阳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7月1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来到前妻余某某位于简阳市加州花园1 栋3 单元家中,因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和抓扯,余某某取出自制辣椒水进行防卫,叶某某上前对余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腰椎、头面部受伤。经鉴定,余某某腰椎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头部损伤和左耳廓损伤分别属于轻微伤。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余某某已对被告人叶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3、伤情鉴定意见书;

4、证人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梁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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