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在深州市**乡**村**饭店用酒瓶将安某某右额头打伤,经鉴定,安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赔偿被害人安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铭东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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