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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46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个体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7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儋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和朋友一起在被告人叶某某的家中吃饭,到次日凌晨2时许,罗某某也来叶某某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罗某某因琐事与罗某某发生争执,后罗某某用塑料凳子向罗某某后脑勺砸去并掀翻叶某某家中的桌子,叶某某见状便上前劝架,后罗某某等人便各自离开。叶某某又想去找罗某某理论,便去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罗某某的家中找罗某某,得知罗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街后,叶某某又去到此处找罗某某,但没有找到罗某某。叶某某看到罗某某的小轿车(车牌号:琼F.B****)停在此处,便从路边捡了一块石头将车前后挡风玻璃、右后窗的玻璃打碎,又拿了一把砍柴刀将车表面砍砸多次。后叶某某在原地等待警察过来处理。

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打砸的大众牌SVW714****小型轿车于2020年6月25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2518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20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儋州市**镇**村委会**街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

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25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抓捕,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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