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朋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酒吧卡**座娱乐喝酒。次日0时许,因卡**座上面的空调滴水,酒吧工作人员应叶某某的要求关掉空调。后因酒吧内闷热,叶某某就将上身的衣服脱光后继续喝酒,期间酒吧保安员被害人涂某某根据酒吧的规定要求其穿上衣服,叶某某就要求酒吧先修好空调后再穿衣服,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后涂某某被酒吧的其他保安人员拉到酒吧门口。随后,叶某某也走到酒吧门口欲离开时再次与涂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推拉致涂某某倒地,涂某某在地上双手抱着叶某某的腿,叶某某多次用脚踢涂某某的身体,后双方在他人劝说下分开,叶某某就逃离现场,涂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涂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7日15时许,叶某某自行到罗村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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