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从福清市石竹街道大名城工地出来时,因未按规定办理出门手续便强行从工地大门栏杆下钻出,与工地保安即被害人潘某某发生口角。其间,被告人叶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某面部数下,致其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潘某某鼻部挫伤并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右上中切牙Ⅲ度松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潘某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000元,潘某某表示不再追求叶某某法律责任。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公寓**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病历材料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治安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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