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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因**矿山矿石运输权问题与杨某某产生矛盾,叶某某对杨辉心存怨恨。2020年6月1日凌晨0时许,叶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瓶,来到杨某某停放在**石英砂厂西门红色欧曼牌前四后八大货车处,用石头将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把汽油倒入驾驶室内,点燃汽油烧车,起火瞬间叶某某脸部被烧伤,后离开现场。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欧曼牌大货车被烧毁的配件价值27411元。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雨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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