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5〕96号
被告人叶某某,绰号:“**”,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安远县**镇**村**号,现居住地:安远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怀疑其妻子陈某某与安远县欣山镇居民陈德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泄愤,被告人叶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驾驶自己的三菱汽车(车牌:赣******)前往陈德才居住的世纪豪苑,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自来水管)将陈德才停放在世纪豪苑停车坪的小车(赣******)的前后面两块挡风玻璃、右侧两块车窗玻璃及前引擎盖等处砸坏。2015年3月6日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5380元。
2015年3月2日,余怒未消的被告人叶某某又在陈德才居住的世纪豪苑F单元楼下等候陈德才回家,等陈德才到楼下后,叶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棒球棒对陈德才一顿乱打,经安远县康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查,陈德才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015年4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某前往陈某甲家中,因走错了楼层,将陈某甲楼下邻居601室的大门砸坏。在被告知砸错门后,叶某某携带铁锤前往701室陈德才家门口,手持铁锤将陈某甲家大门砸毁。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扇门共损失价值为4180元。同日晚上11时许,陈某甲老婆杨某某因喝醉酒,独自一人前往叶某某家门口,手持石头及木棍将叶某某的家大门砸毁,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扇门损失价值为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刑事摄影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志敏
2015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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