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某来到本区**广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右口袋黑色vivo X23手机(经鉴定,价值2632元)一部,盗窃得手后即被民警抓获。
2、2019年6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某来到本区**村菜市,乘被害人孙某甲上厕所离开之际,将孙某甲放在店门口车子顶棚上的星云渐变色oppo R15手机(经鉴定,价值1300元)盗走。孙某甲发现手机被盗后,寻至本区国庆路十字路口义乌小商品市场门口,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某手中拿着自己被盗的手机,随即将叶某某某拦住并报警。
3、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某来到本区水厂路**小区附近,发现被害人宫某某正在路边货车内开窗熟睡,便将宫某某身旁一部蓝色vivoX27手机(经鉴定,价值3071元)盗走。被告人叶某某某交代,当天将该手机以221元价格卖给本区东城市场附近一中年男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归案经过 、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甲、宫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某拘役4个月至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焱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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