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4年5月12日21时20分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ST****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洪阳镇政府东侧商贸城路口路段时,碰撞行人黄秀明,造成黄秀明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宁市交警部门鉴定: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2.辨认笔录、证明;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5.事故死者家属家庭情况调查表、调解书、协议书、请求书、赔偿凭证;6.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7.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8.报案登记表、破案经过;9.交通事故认定书;10.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1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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