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2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2012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8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游某某、谢某某),途经建瓯市**村**路段时碰撞路中护栏,造成叶某某、游某某、谢某某受伤,道路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现场处置后赶至建瓯市**医结合医院,发现叶某某有酒驾嫌疑,后民警让医务人员对叶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归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
5、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平面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杨静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696****。
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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