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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619**********,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小客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道**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南湖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凭据、驾驶证、机动车入户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9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亮

检察官助理:赫桓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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