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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5日被都匀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5日,2014年7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1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都匀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3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严某某(另案处理)、金某某(另案处理)在都匀市五月花酒店门口人行道处,叶某某故意撞向过路行人吴某某,以此为由与吴某某争吵。吴某某离开后,叶某某、金某某分别跑到都匀市三人行酒吧和都匀市德古拉酒吧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已判刑)等人帮忙,莫某某随即带领“B氏家族”成员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李某某、严某某、金某某等人赶到五月花酒店对面路边,持械追打被害人吴某某。致吴某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后经鉴定,吴某某的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手续、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严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叶某某、严某某、金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叶某某、严某某、金某某等人现场辨认笔录;6、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及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7、伤情鉴定及鉴定结论告知书;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2017年3月23日凌晨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有前科劣迹,未获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重情节。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张昌月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起诉书15份,视频监控光碟1张,电子卷宗光碟2张随案移送。

5、被害人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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