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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6〕11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向某某后片89号。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9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至11日,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叶某乙、叶某丙(另案处理)在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开设以“暗宝”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7天,参赌人员累计约160人。同年2月25日晚上,叶某甲等人又在上述地点开设“暗宝”赌场聚众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叶某甲及参赌人员叶某丁(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并被缴获赌具、赌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户某某;2.证人叶某丁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4.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桂武

2016年3月31日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审讯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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