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5日至11日,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叶某乙、叶某丙(另案处理)在普宁市南径镇林内村开设以“暗宝”形式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7天,参赌人员累计约160人。同年2月25日晚上,叶某甲等人又在上述地点开设“暗宝”赌场聚众赌博,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叶某甲及参赌人员叶某丁(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并被缴获赌具、赌资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赌资照片、户某某;2.证人叶某丁的证言和辨认笔录;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4.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吴桂武
附:1.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3.审讯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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