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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311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捕鱼,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住本区**街道**公寓**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至本区东港街道**商城一带,盗窃女性衣物3次。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商城**足浴店后门二楼消防楼梯门外,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晾晒在该处的黑色三角女式内裤2条(未折价),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商城**足浴店后门二楼消防楼梯门外,窃得被害人魏某某晾晒在该处的白色平角女式内裤1条(未折价),后逃离现场。

    3、2020年6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商城**宾馆后门二楼楼梯口,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晾晒在该处的白色平角女式内裤2条、绿色三角女式内裤1条、粉色三角女式内裤1条、肉粉色女式胸罩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53元)及女式内裤3条、牛仔短裤1条(均未折价),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区东港街道**公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检察官助理:沈诗超

2020年7月31

                                      (院印)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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