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疫情期间,被告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无任何做口罩生意的渠道,在双流区锦华路四段88号战国娇子网吧内以与被害人兰某合伙投资做口罩生意为借口, 骗取兰某信任后,兰某在其位于双流区**********号员工宿舍内,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15000元给叶某某。叶某某收到该投资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兰某支付的15000元钱。被告人叶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已对被害人兰某进行退赔,同时取得兰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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