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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涉嫌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捕前暂住普洱市思茅区**大道*****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叶某某在老挝国接触着“杀猪盘”的诈骗手段。2019年其回到中国后由周某某(在逃)提供资金,一名叫“骆哥”(在逃)的男子提供技术及网站、服务器,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平时网站维护,后叶某某购买手机、电脑等工具,并招募张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阳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到其租用的普洱市思茅区**小区普洱**橡胶公司205室做业务员,叶某某安排张某某等人通过进入婚恋网站注册账号,并从网络中下载虚构的美女生活、工作图片编制QQ相册,找借口与婚恋网站男性进行交流,让对方产生好感,时机成熟时便由叶某某出面,以业余爱好或一种赚钱方式,邀约对方一起登录注册事先准备好的赌博网站,让被害人真实充值现金到叶某某事先准备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号上,由叶某某使用虚拟身份虚假充值后带领一起在网络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通过事先设计好的软件杀大赔小,将被害人充值的钱诈骗到手。具体是:

1.2020年5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杀猪盘”方式,骗取天津市武清区**东区37—1—1103室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500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杀猪盘”方式,骗取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寓5—323室的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55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杀猪盘”方式,骗取上海市长宁区***村**号**室的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2696元。

以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6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等物证;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叶某某正侧面照、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关于“5.22”诈骗案转账记录截图、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吴某甲、吴某某、江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张某某、阳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电子物证、视听照片:手机检验报告附U盘1个、腾讯公司光盘2张、远程电子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1张、车辆勘验光盘1张、讯问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身份信息与婚恋网站男性进行交流,让对方产生好感,时机成熟时邀约对方一起登录注册事先准备好的赌博网站,让被害人真实充值现金到其事先准备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号上,由其使用虚拟身份虚假充值后带领一起在网络赌博网站进行赌博,通过设计好的软件杀大赔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佳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一份。

4.光盘11张、U盘1个。

5.涉案物品手机、手机卡、银行卡、电脑等现暂扣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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