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43********,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因其在周宁县泗桥乡坂坑村“喊兜丫”山场茶园中种植的杉木影响茶叶收益,遂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茶园中的杉木。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滥伐林木数量为252株,蓄积量为35.0626立方米。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情况记录、到案情况说明、周宁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周宁县泗桥乡坂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宋某甲、魏某某、宋某乙、郑某某、叶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 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CTP(2020)鉴字第1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达35.06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斌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取保侯审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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