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叶某某在澄迈县**农场第**连队**水库**旁边种植了橡胶树。2020年3月30日,海南**有限公司要将叶某某种植橡胶树的迹地收回使用,并和叶某某商量好以一亩40株橡胶树的量计算,以一亩赔偿18000元人民币的青苗赔偿款赔偿给叶某某,经过土地面积的测量,土地面积为2.35亩,叶某某与海南**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海南**有限公司让叶某某自行办理林业采伐手续后将橡胶树清理掉。2020年4月14日,叶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该地上的橡胶树砍伐。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一)被伐林木占面积为4.22亩,均为非林地;(二)被毁林木树种为橡胶树;(三)被伐林木总株树为68株,总蓄积量为24.69立方米,出材量为17.283立方米。
2020年5月20日9时,叶某某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复函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4.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砍伐林木,砍伐林木的总蓄积量为24.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列思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住址: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居委会**队**号,联系电话:133989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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