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潜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9月份底至10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洪某某、李某某等人对判买来的谢河村两片山场进行采伐,山场分别是枣树组黄某某山场,小地名叫“河里排”;汪冲组韩某某山场,小地名叫“小寨”。被告人叶某某将伐倒木通过自己的汽车外运出去,除少部分伐倒木运回家用于种植茯苓、食用菌外,其余伐倒木全部外卖销售牟利,分别销售给怀宁县公岭镇**木业、潜山市源潭镇**芯板厂、潜山市源潭镇**芯板厂。
2019年11月1日,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叶某某采伐的两片山场共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7.2022立方米(折木材材积23.4立方米),采伐林木525株。分别为黄义南山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7.152立方米(306株),其中松树14.8213立方米(274株),枫树1.7407立方米(20株),杉树0.59立方米(12株);韩永红山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0.0502立方米(219株),其中松树18.2721立方米(200株),枫树0.091立方米(3株),杉树1.6871立方米(1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江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37.20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汉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