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叶某甲燕,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1时34分许,被告人叶某甲燕饮酒后驾驶粤PYP****号牌小车行驶至西堤路运动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告人叶某甲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甲燕的血中乙醇含量140.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叶某甲燕的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平英
检察官助理:黄艾华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燕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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