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时57分度,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粤PH1****号牌小车行驶至205国道木排头路口时,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叶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叶某甲修复了对方受损车辆。经交警现场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0mg/100ml,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接处警110处警单,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资料;2.被害人朱某某卫、袁永强、叶某乙陈述;3.被告人叶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某某频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42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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